扣押的穿山甲片
霍某在藤县开了一家玉器店,为了赚取差价,2019年时以800元价格购买了一批“麒麟”甲片用于出售。2020年10月27日,公安民警在其店内查获穿山甲片167片。霍某自述已出售了20片左右,获利700元。经查,其玉器店的经营范围是珠宝首饰的零售,没有办理经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证。经鉴定,涉案167片穿山甲片均为鳞甲目鲮鲤科(穿山甲科)穿山甲属动物鳞片产品,源于鳞甲目鲮鲤科印度穿山甲和马来穿山甲,马来穿山甲和印度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,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I,经济价值为16064元。
扣押的穿山甲片
案发后,霍某赔偿了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费16064元,并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,同时将出售穿山甲甲片非法获利的700元主动退到法院罚没款账户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霍某非法收购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,其行为已构成了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依法应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”。被告人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,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案发后被告人霍某赔偿了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费,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,主动退赃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
综合考虑被告人霍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近日,藤县人民法院以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霍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同时,由扣押机关将扣押的穿山甲甲片依法处理,其非法获利依法上缴国库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】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